问:制定《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规章? 答:制定《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规章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问:《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行的? 答:《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施行时间是: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问:《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1、凡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2、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因外伤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的。
问:什么人可以申请病残医学鉴定? 答:凡居住在本市的公民,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认为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凡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医学鉴定。
问:谓病残儿? 答:是指因先天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问:何谓成人伤残? 答:1、是指原为正常劳动力,夫妻一方因外伤而致残(因病致残者除外),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是指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问:何谓“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答: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度以上障碍。
问:何谓“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答: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是指符合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并持有二等乙级以上伤残证的伤残军人。
问:什么是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 答:是指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病残的程度、生育适用标准及其指导原则准和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的鉴定结论。
问: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执行的标准有哪些? 答:1、《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2、《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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